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3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32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耀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民事陳報更正補正狀所載二段違約金期間均為『自民國93
年3月18日至清償日止』同時適用兩個不同利率是否有誤?如是,
是否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1年度司促字第832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耀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民事陳報更正補正狀所載二段違約金期間均為『自民國93
年3月18日至清償日止』同時適用兩個不同利率是否有誤?如是,
是否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