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02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023號

債 權 人 楊素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仲億科技有限公司、陳泰臨、林世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645085號,票面金額200,115元之退票理由
單(台端未附)。
二、臺端聲請狀無附表,請提出附表內容。
三、債務人陳泰臨、林世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本件債務人陳泰臨、林世欽為本件借款,是否另簽有其他債
權證明文件?倘有,請一併提出。
五、債務人仲億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