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36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3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亞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1年7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蔡亞
玲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死亡,有戶
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債務人
蔡亞玲既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故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
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93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亞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1年7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蔡亞
玲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死亡,有戶
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債務人
蔡亞玲既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故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
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