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41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胡榮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參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
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
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胡榮欽於民國95年01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4
7,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95年04月0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
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
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
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
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