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4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28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吳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零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西元2021/11/14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
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
43408元及違約金(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8790元共計新臺幣72
19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