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44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紫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紫瑄於民國96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69,603元
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10年09月0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69,603元
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1年度司促字第94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紫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紫瑄於民國96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69,603元
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10年09月0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69,603元
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