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59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59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榮上
債 務 人 江妙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零肆佰零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