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78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78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育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文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1年度司促字第978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育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文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