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78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78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育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文靜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8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111年度司促字第978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林育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文靜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8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