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8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65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明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複印清晰之申請書。
二、債務人潘明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1年度司促字第9865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明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複印清晰之申請書。
二、債務人潘明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