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9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911號

債 權 人 鑠鑫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歐孟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陞營建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鑠鑫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為「
歐孟鑫即鑠鑫工程行」。
二、釋明利息自發票立時即民國111年8月1日起算之依據?如兩
造有清償期之約定,請提出其約定,或請提出催告之『存證
信函影本』、及其『郵政收件回執正、反面』;如未有清償期
之約定及無催告債務人,是否具狀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再承攬合約或因本件承攬所開立發票…等相關釋明文
件。
四、債務人兆陞營建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