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92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920號
債 權 人 李吉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亭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
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
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
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
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
之餘地。
二、本件經核,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人呂亭儀願
於民國119年,香港儲蓄險解約時全數清償所借款項…」,惟
119年尚未屆至,則債權人之請求,與約定及上開說明不符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111年度司促字第9920號
債 權 人 李吉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亭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
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
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
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
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
之餘地。
二、本件經核,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人呂亭儀願
於民國119年,香港儲蓄險解約時全數清償所借款項…」,惟
119年尚未屆至,則債權人之請求,與約定及上開說明不符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