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94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4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郭政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零貳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 號 本金 (新臺幣) 起息日 (民國) 止息日 年利率 1 28,395元 111年6月27日 清償日 14.7% 2 99,787元 111年6月27日 清償日 13.2% 3 32,947元 111年6月27日 清償日 4.97% 4 16,215元 111年6月27日 清償日 5.97% 5 47,224元 111年6月27日 清償日 13.47% 6 24,902元 111年6月27日 清償日 13.2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1年度司促字第994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郭政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零貳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 號 本金 (新臺幣) 起息日 (民國) 止息日 年利率 1 28,395元 111年6月27日 清償日 14.7% 2 99,787元 111年6月27日 清償日 13.2% 3 32,947元 111年6月27日 清償日 4.97% 4 16,215元 111年6月27日 清償日 5.97% 5 47,224元 111年6月27日 清償日 13.47% 6 24,902元 111年6月27日 清償日 13.2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