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4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廖勇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參佰陸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 號 本金 (新臺幣) 起息日 (民國) 止息日 年利率 1 4,835元 111年4月27日 清償日 5.97% 2 2,875元 111年4月27日 清償日 13.2% 3 17,463元 111年4月27日 清償日 14.7% 4 21,048元 111年4月27日 清償日 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