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95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5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威廷
債 務 人 林梓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拾貳萬零陸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
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七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六七
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七九五計
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點三五九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萬壹仟
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