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5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景文即源盛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