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7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林家玄

相 對 人 陳兆芳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以一百一十一年度司票字第一
○七一號本票裁定事件,對相對人所發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參照。
二、本件經核,相對人陳兆芳已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死亡,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該相對人既已死亡,即無
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5日始向本
院請求核發本票裁定,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裁定誤為核發
,自應予撤銷,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需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