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7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臺端所提出之身份證身分證統一號碼有誤,提出正確身分證
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按非訟事件法第30
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
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
三、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