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7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楊曄程
相 對 人 蘇義傑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6至010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編號006至010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006至0
10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
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為票據之一種,性質上屬流通證券,如附有條件或限
制,致本票效力不能即時確定時,其支付之單純性即無從確
保,非但阻礙票據之流通,且對票據信用影響甚鉅。故票據
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0條第1項第4款明定,本票未記載「無
條件擔任支付」之事項者,該本票即屬無效。倘本票上附有
條件或限制之文字,即與票據無條件支付之性質顯相牴觸,
而與本票上欠缺「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記載無異,該本票應
屬無效,執票人自不能據以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復無從依
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經查,附表編號001、002、005所示本票正面註記「工程追
加款」,及附表編號003、004所示本票正面註記「工程款」
,依其文義,顯限制此本票僅得作為特定給付兌現之用,對
執票人得否憑票請求發票人付款有所限制,違背票據應無條
件支付之本質,依前開說明,附表編號001、002、003、004
、005所示本票因而無效,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准許本票
強制執行之裁定,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附表編號00
6至010所示本票,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民 國)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民 國) 票據號碼 備註 001 110年5月19日 100,000元 (未 載) 110年5月19日 447493 駁回 002 110年5月19日 100,000元 (未 載) 110年5月19日 447492 駁回 003 110年5月19日 90,000元 (未 載) 110年5月19日 447496 駁回 004 110年5月19日 100,000元 (未 載) 110年5月19日 447495 駁回 005 110年5月19日 100,000元 (未 載) 110年5月19日 447494 駁回 006 110年4月20日 20,000元 110年4月20日 110年4月20日 988954 准予 007 110年4月20日 20,000元 110年4月20日 110年4月20日 988955 准予 008 110年4月10日 25,000元 110年4月10日 110年4月10日 988952 准予 009 110年4月15日 25,000元 110年4月15日 110年4月15日 988953 准予 010 110年4月5日 50,000元 110年4月5日 110年4月5日 988951 准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