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9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承汽車有限公司、黃靜停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貴公
司聲請狀記載法定代理人蔡奇峯,惟公司大小章蓋用陳昭文

二、請確認本件本票發票日究為110年6月29日抑或是110年6月25
日?
三、相對人黃靜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龍承汽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