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3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天環科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