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3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32號

聲 請 人 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士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求逾三紙本票票面總額148,500元之依據為何?
三、相對人顏士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