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4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林美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BINUMAN ROMAN BOLADO(高和曼)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請再具狀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