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5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陳鎮洋
相 對 人 蘇永騰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以一一一年度司票字第一一五
○號本票裁定事件,對相對人所發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參照。
二、本件經核,相對人蘇永騰已於民國111年11月2日死亡,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該相對人既已死亡,即無
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1月2日始向本
院請求核發本票裁定,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裁定誤為核發
,自應予撤銷,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需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