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5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邱秀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德華、王素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票號472392、472393、472394、472395、472396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