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7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顏永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文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釋明各張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
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三、相對人周文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