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訴字第1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被 告 郭建鴻即榮展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1年1月18日送達予原告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
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