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訴字第33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靖暉
被 告 大聖國際觀光旅遊巴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宋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4日下午2時25分於
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一造辯論終結,然因起訴狀繕本未合法送達於被告
,致生有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