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訴字第54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蘇炳璁
被 告 張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2年5月8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
款」,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現金卡約定書)第1條約定
,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依
現金卡約定書第5條約定,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
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詎被告自92年5月8日核撥貸款起至95
年12月15日止,借款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491,531元,
最後一次於95年12月15日還款。被告未依約清償,依現金卡
約定書第9條約定,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
全部款項。又依現金卡約定書第2條、第8條約定及銀行法第
47條之1規定,利息自95年1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
 ㈡被告於91年1月29日向原告請領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負
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91年1月29日發卡起至111年4月5日止
,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尚積欠本金52,160元,依信用卡會
員約定條款(下稱信用卡條款)第23條第2項第2款、第24條
第2項約定喪失期限利益,以轉入催收日即96年5月25日為到
期日。又依信用卡條款第16條約定、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
,利息自96年5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
,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㈢被告於93年9月7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通信貸款」,核發
額度為150,000元,貸款期限為5年,自撥款日起依年利率15
.9%計算,被告並應於每月2日繳款。然被告於申辦貸款後未
依約正常繳納帳款,至111年4月17日帳單結帳日為止,尚欠
本金97,405元,依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下稱通信貸款事
項)第1條第1款、第2條第1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以轉入催
收日即96年4月26日為到期日。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及第23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
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
得超過年利率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約定書、現
金卡交易紀錄查詢、信用卡條款、信用卡簡易申請書(金卡
)、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查詢、「通信貸款」申請書、通信
貸款事項、信用卡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通信貸款起訴
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信用卡帳單等件為證(見北院卷第13
至36頁、本院卷第59至99頁),經本院審閱上開資料所載內
容,均與原告主張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
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年息 1 491,531元 自95年1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52,160元 自96年5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3 97,405元 自96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