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1年度訴字第76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徐明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高蓮、黃道伸、黃道傑等人間111年度訴字
第76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220,00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111年度訴字第76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徐明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高蓮、黃道伸、黃道傑等人間111年度訴字
第76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220,00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