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訴字第8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錦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7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2,32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