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被 告 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
毛茂山
毛祥羽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參拾玖萬零貳佰參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9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分別於民國(以下同)
108年8月27日及109年5月19日邀同被告毛茂山及毛祥羽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4
50萬元及50萬元整:
(一)借款金額為1,200萬元整(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原借用期限自108年08月13日至109年08月13日止
,依次展延至111年8月13日止,按月於每月27日付息一次
,但應先付清借款利息後始得清償借款本金;另依綜合授
信契約之一般週轉金契約第4條之約定,借款利息按年率2
.61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5%訂定,並於原告二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
,按調整後之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現年利率為
2.345%。又依前揭借據之一般週轉金契約第五條約定,倘
被告之借款債務經原告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是以前開債務預計於111年6月
19日轉列催收款,利率即自該日起加年率1%固定計算,違
約金則自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
(二)借款金額為450萬元整(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原借用期限自109年5月19日起至112年5月19日止,
以一個月為一期,分3年36期,按月於每月19日攤還本息
,借款利息按年率2.21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下稱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37%訂定,
並於上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
調整後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現
年利率為2.215%。又依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5條約定,倘
被告之借款債務經原告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是以前開債務預計於111年6月
19日轉列催收款,利率即自該日起加年率1%固定計算,違
約金則自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
(三)借款金額為50萬元整(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原借用期限自109年5月19日起至112年5月19日止,以
一個月為一期,分3年36期,按月於每月19日攤還本息,
借款利息按年率1%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央銀行牌告
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加計減碼年率0.5%訂定,並於上開中央
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
後之利率加上開減碼年率計算。自110年03月28日起至契
約止日改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
1.055個百分點機動計息,並於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一般)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
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現年利率為1%。又依前揭借據
一般條款第五條約定,倘被告之借款債務經原告視為全部
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是以
前開債務預計於111年6月19日轉列催收款,利率即自該日
起加年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則自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
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詎被告陳建同即建碩
企業社自110年12月起未依約還款,迭經原告派員追索均
置之不理,且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於111年1月12日有大額
退票未清償註記紀錄,總張數為9張,金額為11,500仟元
,故依前揭借據約定,如有經退票而尚未辦理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註記之情事發生時,或有不依約攤還
本金或付息時,分期債務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
前開借款合計尚欠原告本金14,390,2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應計之利息、違約金。被告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毛茂山
及毛祥羽就上開借款到期不為清償,爰依民法之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
三、被告毛祥羽、毛茂山則抗辯:對於原告主張之借款及連帶保
證責任及綜合授信契約、申請書、放款借據均無意見,因為
我們是被告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的員工,是他叫我們擔任連
帶保證人,因為我們現在也沒工作,所以無法給付原告上開
款項等語。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綜合授信契約書、申請書、放款借據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原告函文、回證為為證,核
屬相符,且為被告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4,3
90,233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
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附 表
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 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
本 金 利 息 起 算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利率 (年息) 3,600,000 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2.345% 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0.2345%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111年06月27日止 3.345%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111年06月27日止 0.3345% 自111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669% 8,400,000 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2.345% 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0.2345%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111年06月27日止 3.345%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111年06月27日止 0.3345% 自111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669% 430,649 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2.215% 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0.2215%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215%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643% 23,690 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1% 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0.1%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4% 1,722,616 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2.215% 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0.2215%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215%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643% 213,278 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1% 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0.1%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4%
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被 告 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
毛茂山
毛祥羽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參拾玖萬零貳佰參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9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分別於民國(以下同)
108年8月27日及109年5月19日邀同被告毛茂山及毛祥羽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200萬元、4
50萬元及50萬元整:
(一)借款金額為1,200萬元整(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原借用期限自108年08月13日至109年08月13日止
,依次展延至111年8月13日止,按月於每月27日付息一次
,但應先付清借款利息後始得清償借款本金;另依綜合授
信契約之一般週轉金契約第4條之約定,借款利息按年率2
.61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5%訂定,並於原告二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
,按調整後之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現年利率為
2.345%。又依前揭借據之一般週轉金契約第五條約定,倘
被告之借款債務經原告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是以前開債務預計於111年6月
19日轉列催收款,利率即自該日起加年率1%固定計算,違
約金則自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
(二)借款金額為450萬元整(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原借用期限自109年5月19日起至112年5月19日止,
以一個月為一期,分3年36期,按月於每月19日攤還本息
,借款利息按年率2.21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下稱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37%訂定,
並於上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
調整後之郵政儲金定儲機動利率加上開加碼年率計算,現
年利率為2.215%。又依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5條約定,倘
被告之借款債務經原告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
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是以前開債務預計於111年6月
19日轉列催收款,利率即自該日起加年率1%固定計算,違
約金則自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
(三)借款金額為50萬元整(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原借用期限自109年5月19日起至112年5月19日止,以
一個月為一期,分3年36期,按月於每月19日攤還本息,
借款利息按年率1%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央銀行牌告
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加計減碼年率0.5%訂定,並於上開中央
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
後之利率加上開減碼年率計算。自110年03月28日起至契
約止日改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
1.055個百分點機動計息,並於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一般)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利率
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現年利率為1%。又依前揭借據
一般條款第五條約定,倘被告之借款債務經原告視為全部
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是以
前開債務預計於111年6月19日轉列催收款,利率即自該日
起加年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則自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
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詎被告陳建同即建碩
企業社自110年12月起未依約還款,迭經原告派員追索均
置之不理,且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於111年1月12日有大額
退票未清償註記紀錄,總張數為9張,金額為11,500仟元
,故依前揭借據約定,如有經退票而尚未辦理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註記之情事發生時,或有不依約攤還
本金或付息時,分期債務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
前開借款合計尚欠原告本金14,390,2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應計之利息、違約金。被告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毛茂山
及毛祥羽就上開借款到期不為清償,爰依民法之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
三、被告毛祥羽、毛茂山則抗辯:對於原告主張之借款及連帶保
證責任及綜合授信契約、申請書、放款借據均無意見,因為
我們是被告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的員工,是他叫我們擔任連
帶保證人,因為我們現在也沒工作,所以無法給付原告上開
款項等語。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綜合授信契約書、申請書、放款借據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原告函文、回證為為證,核
屬相符,且為被告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4,3
90,233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
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附 表
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 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表
單位:新台幣
本 金 利 息 起 算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利率 (年息) 3,600,000 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2.345% 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0.2345%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111年06月27日止 3.345%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111年06月27日止 0.3345% 自111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669% 8,400,000 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2.345% 自110年12月27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0.2345%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111年06月27日止 3.345%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111年06月27日止 0.3345% 自111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669% 430,649 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2.215% 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0.2215%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215%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643% 23,690 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1% 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0.1%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4% 1,722,616 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2.215% 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0.2215%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215%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643% 213,278 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1% 自110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06月19日止 0.1%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自111年0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