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52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21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張啓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柒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3日起至112年11月2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112年11月3日起至113年2月
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
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