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92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于玲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貳仟零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于玲燕於民國107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
0月12日止累計153,264元正未給付,其中149,999元為本金
;2,56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于玲燕於民國112年04月25日向債
權人借款1,6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
117年0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2日止累計1,618,821元正未給付,其
中1,571,796元為本金;46,32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29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999元 于玲燕 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于玲燕 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