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9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紋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捌佰捌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紋婷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2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10月12日止累計526,918元正未給付,其中512,073元為本
金;14,54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洪紋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7日止累計27,968元正
未給付,其中27,250元為消費款;71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
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29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2073元 洪紋婷 自民國112年10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2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250元 洪紋婷 自民國112年09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