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93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魏依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零捌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魏依樺於民國112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19年05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10月16日止累計69,625元正未給付,其中68,376元為本金
;1,24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魏依樺於民國111年07月11日向債權
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1日起至民國118
年10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2年10月16日止累計292,464元正未給付,其中28
0,639元為本金;11,352元為利息;47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29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376元 魏依樺 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0639元 魏依樺 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