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94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柒仟陸佰參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冠宏於民國106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09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4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10月16日止累計123,089元正未給付,其中117,502元為本
金;4,88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冠宏於民國109年02月14日向
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14日起至民國
116年08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1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6日止累計358,769元正未給付,其中
344,966元為本金;12,510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劉冠宏於民國
109年0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96,653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
2月15日起至民國116年0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2.4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6日止累計211,674
元正未給付,其中203,673元為本金;7,077元為利息;92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
人劉冠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
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民國112年09月20日止累計14,101元正未給付,其中13,
069元為消費款;332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29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7502元 劉冠宏 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4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44966元 劉冠宏 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9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03673元 劉冠宏 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4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3069元 劉冠宏 自民國112年09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