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95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56號
債 權 人 王忠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文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鍾文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借款之清償期民國110年4月8日,遲延利息應自清償期
屆至之翌日起算,請具狀說明本件利息起算日自109年10月8
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及請求按年息16%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