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23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3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雅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零肆佰零陸元整,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18
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900%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84,00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與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2年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
依年利率12.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6,403元及相關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
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
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
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84003元 民國112年8月18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八點九 002 新臺幣 96403元 民國112年8月19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
附表(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84003元 民國112年9月19日 清償日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002 新臺幣 96403元 民國112年9月20日 清償日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九個月為限。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