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77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原頡(原名:林韋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韋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2年10月29日止累計35,241元正未給付,其中35,24
1元為消費款;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
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
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37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241元 林原頡(原名:林韋成) 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