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80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8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王裕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肆佰玖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一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裕森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2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23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9年1
月12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180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
借款自民國112年8月12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
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216,499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
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
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
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