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司執字第5936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936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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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柳伯融
債 務 人 王秀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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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惟本件應執行行
為地在高雄市鼓山區(鼓山郵局),此有郵政存簿儲金帳戶查
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