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司執字第6138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13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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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黃育秋
債 務 人 魏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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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魏文利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惟
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