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6566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566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顏秋蘭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勞保
投保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嗣經本院查得債務人現於
第三人俊承工程企業行任職中,因第三人登記地址為屏東縣
,非屬本院轄區,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112年度司執字第6566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顏秋蘭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函查債務人之勞保
投保資料俾便對債務人予以執行。嗣經本院查得債務人現於
第三人俊承工程企業行任職中,因第三人登記地址為屏東縣
,非屬本院轄區,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