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司執字第7020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020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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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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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永隆農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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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陳建豪

債 務 人 陳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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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緒清即陳勝億即陳勝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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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李紫薰即陳李清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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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陳建富、陳建豪、陳緒清即陳勝
億即陳勝武、李紫薰即陳李清赺財產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三民區(富可食品公司)
、臺北市中正區(中信銀行股務代理部)、臺北市大安區(國
泰人壽公司)、台北市大同區(元大證券股務代理不)。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