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2年度司執字第7195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19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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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蔡昀荃
債 務 人 林柏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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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在鼎瀚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02年2月7日離職並退保,有勞保局被保
險人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本件於本院轄區既無執行標的物,
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住所地(高雄市林園區)即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