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3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李國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宜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是否有
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請具狀具體說明
年、月、日),並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