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4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顏宏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隆哲、曾冠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隆哲、曾冠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