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7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李誼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孟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並應
『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