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方永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綉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綉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